一、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fàn】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wéi】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zhě】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fèn】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wéi】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dòng】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lǐ】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三、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hài】金融机构的【de】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fàn】毒【dú】、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quán】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